"地沟油"商贩在缓刑期间卖猪肉,说明禁止令执行的难度。钱某原从事猪肉销售工作,明知使用屠宫生猪产生的“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猪油,对人体有害,但仍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2月,钱某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对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钱某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顾念其无其他谋生手段,遂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鸠江区检察院对相关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 Certain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及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禁止令执行难涉及到诸多原因,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法24小时监管其动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于行政人员,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缺少必要的执法强制力。禁止令制度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各职能部门需互相配合。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禁止令法律意识不足,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情况,未及时掌握对象从业、生活动态,导致监管流于表面。此外,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禁止令重视不足,业务学习欠缺,未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鸠江区院在调查核实钱 Certain 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同时,以“鸠江经验”助推“禁止令”刚性执行。鸠江区院着力构建并完善了禁止令执行监督常态化与专项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一方面,筑牢常态化监督防线。日常刑事执行检察中,检察人员通过定期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随机抽查等多元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及从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监督司法所是否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告知、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等监管职责,筑牢防止禁止令流于形式的第一道防线。
另一方面,发挥专项化监督威力。定期开展禁止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核查与“回头看”。专项活动覆盖辖区内全部司法所,采取系统筛查与实地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聚焦被判处禁止令等特定类型的管理对象,全面审视从入矫到解矫的全流程监管是否严格、到位,着力发现和纠正系统性、典型性的监管漏洞。
通过机制的有效运行,禁止令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扎实且持续的成效,显著提升了刑罚执行的权威与实效。
然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钱某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顾念其无其他谋生手段,遂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鸠江区检察院对相关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 Certain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及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禁止令执行难涉及到诸多原因,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法24小时监管其动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于行政人员,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缺少必要的执法强制力。禁止令制度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各职能部门需互相配合。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禁止令法律意识不足,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情况,未及时掌握对象从业、生活动态,导致监管流于表面。此外,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禁止令重视不足,业务学习欠缺,未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鸠江区院在调查核实钱 Certain 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同时,以“鸠江经验”助推“禁止令”刚性执行。鸠江区院着力构建并完善了禁止令执行监督常态化与专项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一方面,筑牢常态化监督防线。日常刑事执行检察中,检察人员通过定期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随机抽查等多元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及从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监督司法所是否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告知、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等监管职责,筑牢防止禁止令流于形式的第一道防线。
另一方面,发挥专项化监督威力。定期开展禁止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核查与“回头看”。专项活动覆盖辖区内全部司法所,采取系统筛查与实地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聚焦被判处禁止令等特定类型的管理对象,全面审视从入矫到解矫的全流程监管是否严格、到位,着力发现和纠正系统性、典型性的监管漏洞。
通过机制的有效运行,禁止令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扎实且持续的成效,显著提升了刑罚执行的权威与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