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份答记者问,披露了“孕妇泰国坠崖”离婚案跨国视频庭审细节。该案的背景是2019年6月9日,来自中国江苏的孕妇王暖暖与丈夫俞某冬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国家公园游玩,其间王暖暖从34米高的悬崖上坠落。王暖暖获救后一开始告诉泰国警方,自己是因为昏倒而坠崖。但之后她才说出实情,丈夫俞某冬曾试图谋杀她。
2023年6月,泰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俞某冬构成蓄意杀人未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配合法庭调查,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俞某冬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
今年9月,王暖暖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由于俞某冬在泰国服刑,此案被称为“国内首例被告在国外服刑的离婚案”。最高法介绍,2025年9月26日,秦淮区法院受理的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因为被告在泰国监狱服刑,最高法需要考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询问其意见,以及能否促成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国内法院庭审。这是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性问题。最高法国际合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就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最高法优先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成功由我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
当审理法院需要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时,最高法国际合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最高法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如果泰方不允许,可以请泰监狱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院拟定的问题单代为询问,并将俞某某签字的笔录转我方。经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俞某某时就离婚案件所涉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本案审理时如何推动远程视频开庭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最高法国际合作局负责人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作出了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开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也暂无可适用的国际条约。但从民事诉讼法对于视频取证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及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开庭,需要尊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
结合本案中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通过外交部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监狱对于视频开庭的态度。泰国监狱方面对视频开庭给予了积极反馈,并结合监狱条件和时差等考虑,对庭审使用的视频通讯程序、开庭的具体时间等提出建议,以便安排俞某某单独接受庭审。
最终,最高法确保了本案在9月26日如期举行庭审,当日上午11时许,审理法院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通过视频参加庭审,回答了法庭提问,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楚。上午11时30分后,俞某某下线,法庭继续开庭至中午12时许结束。这一经历推动了案件的顺利完成,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与境外司法机构进行国际合作的能力。
2023年6月,泰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俞某冬构成蓄意杀人未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配合法庭调查,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俞某冬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
今年9月,王暖暖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由于俞某冬在泰国服刑,此案被称为“国内首例被告在国外服刑的离婚案”。最高法介绍,2025年9月26日,秦淮区法院受理的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因为被告在泰国监狱服刑,最高法需要考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询问其意见,以及能否促成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国内法院庭审。这是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性问题。最高法国际合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就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最高法优先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成功由我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
当审理法院需要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时,最高法国际合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最高法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如果泰方不允许,可以请泰监狱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院拟定的问题单代为询问,并将俞某某签字的笔录转我方。经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俞某某时就离婚案件所涉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本案审理时如何推动远程视频开庭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最高法国际合作局负责人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作出了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开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也暂无可适用的国际条约。但从民事诉讼法对于视频取证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及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开庭,需要尊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
结合本案中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通过外交部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监狱对于视频开庭的态度。泰国监狱方面对视频开庭给予了积极反馈,并结合监狱条件和时差等考虑,对庭审使用的视频通讯程序、开庭的具体时间等提出建议,以便安排俞某某单独接受庭审。
最终,最高法确保了本案在9月26日如期举行庭审,当日上午11时许,审理法院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通过视频参加庭审,回答了法庭提问,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楚。上午11时30分后,俞某某下线,法庭继续开庭至中午12时许结束。这一经历推动了案件的顺利完成,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与境外司法机构进行国际合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