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明确列出10种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这些规定主要从转让方、受让方、同时涉及双方以及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转让方开展的禁止情形包括:利用低价交易破坏当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非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用水权;未经批准转让水权;对环境、生态或其他公众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受让方开展的禁止情形包括:通过低价交易破坏当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违反《水resources法》或《用水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交易;未经批准受让水权等。
同时涉及双方的负面清单,包括:对环境、生态或其他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违反《水resources法》或《用水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交易等。这些规定强调了加强监管力度,加大 crackdown against 不道德的用水权交易。
这项规定适用于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各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旨在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良好的秩序。
其中,转让方开展的禁止情形包括:利用低价交易破坏当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非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用水权;未经批准转让水权;对环境、生态或其他公众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受让方开展的禁止情形包括:通过低价交易破坏当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违反《水resources法》或《用水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交易;未经批准受让水权等。
同时涉及双方的负面清单,包括:对环境、生态或其他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违反《水resources法》或《用水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交易等。这些规定强调了加强监管力度,加大 crackdown against 不道德的用水权交易。
这项规定适用于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各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旨在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良好的秩序。